项目名称:信息化建设------北京市昌平实验小学购置现代化教育设备
项目编号:HCZB-2014-BJ1239
采购人全称:北京市昌平实验小学 | ||||||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风雅园三区13号 | ||||||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817134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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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18号 |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635097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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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数量:一批 | ||||||
采购用途:自用 | ||||||
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招标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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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0305市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 批复号:9201433518昌财行基金指[2014]第91号 | ||||||
预算金额:88.75万元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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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4)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5)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详见招标文件) | ||||||
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逐月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人逐年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近连续三个月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加盖本单位公章); (7)投标人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该招标项目负责人在参加投标活动前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8)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 ||||||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4年11月13日至 2014年11月18日(节假日除外),每日9:30至16:00时(北京时间)。 | ||||||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18号)。 | ||||||
招标文件售价:每本2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如需邮购,另加50元人民币邮寄费,但对邮寄途中的延误或遗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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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11月26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 ||||||
开标时间:2014年11月26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 ||||||
开标地点: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19室)。 | ||||||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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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张书玲 | ||||||
联系方式:010-63509799-815 | ||||||
传真:010-63509799-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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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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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6日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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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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